弘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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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

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之后,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该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

定,综合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公司现阶段的经营情况以及未来资

金需求等因素,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

达 33.54%,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对《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

尚未投入的“艺术品投资基金”5,000 万元及“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尚未投入的 7,200 万元合计 12,200 万元,变更投向用于永久补充爱涛文化所需

的流动资金。该变更是根据项目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及爱涛文化目前经营现状所作

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满足爱涛文化目前正在进行的文化工程、文化贸易等业务

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1

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计提公司 2015 年度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对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款项、存

货等资产计提特别坏账及存货跌价准备,我们认为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

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远扬:

张 阳:

蒋建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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