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
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之后,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该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
定,综合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公司现阶段的经营情况以及未来资
金需求等因素,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
达 33.54%,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对《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
尚未投入的“艺术品投资基金”5,000 万元及“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尚未投入的 7,200 万元合计 12,200 万元,变更投向用于永久补充爱涛文化所需
的流动资金。该变更是根据项目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及爱涛文化目前经营现状所作
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满足爱涛文化目前正在进行的文化工程、文化贸易等业务
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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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计提公司 2015 年度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对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款项、存
货等资产计提特别坏账及存货跌价准备,我们认为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
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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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远扬:
张 阳:
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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