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
见的基础上,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5187.71 万元,具体如下:
1、2015 年 6 月,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江
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技术”)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的,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内(含
十二个月)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保证期为两年。弘业技术管理层以
所持公司股权和收益及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对弘业技术担保发生额合计为 5,407 万元。报告期末对其担
保余额为 2,601 万元。
2、2015 年 10 月,经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为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永润”)、江苏弘业
永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永恒”)、江苏弘业永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弘业永欣”)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签订的,分别为
2,000 万元,合计 6,000 万元人民币的,期限为 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的
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保证期为两年。上述三家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以
所持公司股权及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对弘业永润、弘业永恒、弘业永欣的担保发生额分别为 362
万元、851 万元、1,374 万元,余额分别为 362 万元、851 万元、1,374 万元。
-1-
3、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4、公司为弘业技术、弘业永润、弘业永恒、弘业永欣提供担保均设置了反
担保措施,且均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及
披露程序。
5、虽然弘业技术、弘业永润、弘业永恒、弘业永欣均为弘业股份重要的控
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但我们依
然建议密切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以防范可能的风险。
特此说明 。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远扬:
张 阳:
蒋建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