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的专项审计说明
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091 号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
总表”)。该汇总表已由贵公司管理层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以
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汇总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编制汇总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
制,以使汇总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
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汇总表金额和披露的审
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
或错误导致的汇总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
会计师考虑与汇总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
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汇总表
的总体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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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
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专项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汇总表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
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和本专项审计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我们提醒汇总表使用者关注,汇总表是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
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汇
总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本专项审计说明仅供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段内容
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郭健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文雪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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