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
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
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
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
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
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
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坚持以风险导向为原则,进一步加强覆盖总部、各子公
司及各业务部门的三级自我评估体系,并全部纳入评价范围,持
续组织总部各专业部门及各子公司对内控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
系统的自我评价。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纳入评价范围
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公司各单位,纳
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
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销售、
资金、采购、投资、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
披露。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及《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
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
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
下:
潜在错报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总额的
涉及收入的错 潜在错报≥营业收入总额 潜在错报<营业收入
0.5%≤潜在错报<营
报项目 的 1% 总额的 0.5%
业收入总额的 1%
利润总额的 1%≤潜
涉及利润的错 潜在错报<利润总额
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 5% 在 错 报 < 利 润 总 额
报项目 的 1%
的 5%
潜在错报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的 0.25%≤
涉及资产的错 潜在错报≥资产总额的 潜在错报<资产总额
潜在错报<资产总
报项目 0.5% 的 0.25%
额的 0.5%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
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③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
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
效;
⑤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
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
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如下:
重大缺陷:损失金额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5%及以上;
重要缺陷:损失金额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含 1%)至 5%;
一般缺陷:损失金额小于当年利润总额的 1%。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如下:
重大缺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
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
一直未能消除;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重
要的经济业务虽有内控制度,但没有有效的运行;公司内部控制
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
警告。
重要缺陷: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大失误;公司关键岗位
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公司重
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在合理期
间内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
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
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与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重要
事项。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曾大凡
201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