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6 证券简称:赛摩电气 公告编号:2016-032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4
月1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
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15:00至2016年4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厉达董事长主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
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60,02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26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计1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3,72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1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大会通过了以下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事项:
1.《关于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70%;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9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审议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570%;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9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晓丽、董凌
3、结论性意见:赛摩电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赛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