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
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
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审议了《2015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会议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相关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
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
制,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所作的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客观、全面、
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运行的基本情况,对公
司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所开展的重大活动、具体工作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情况进
行了全面地介绍,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内部控制部门的
设立、人员配备、工作情况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重大投资等内部
的重点控制活动进行了详细说明。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况;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实际情况和《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规划》,董事
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
意公司董事会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能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公司各
项审计任务,基于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和审计业务连续性的综合考虑,同意公
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吴越、王虹、刘志强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