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18: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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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2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14 日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公

司股份 182,109,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61%。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2,098,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1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2%。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96,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3%。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齐广田先生主

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9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1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5,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8%;反对11,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9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1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5,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8%;反对11,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9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1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5,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8%;反对11,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9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1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5,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8%;反对11,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9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1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5,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8%;反对11,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 2016 年度的

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9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1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578%;反对 11,1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刘榕、张文亮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观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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