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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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源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修订)》(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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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 3558
弄人济酒店五楼怡顺园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董增平主持。网络投票的日
期和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到 2016 年 4 月 1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15:00 期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9,473,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816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67,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45%。
参 与 本 次 现 场 及 网 络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合 计 为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199,940,6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890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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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2015 年年度报告》和《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6、《关于聘用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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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 199,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和《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49,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6%。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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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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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王强
经办律师:
蔡偲茜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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