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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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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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源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修订)》(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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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 3558

弄人济酒店五楼怡顺园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董增平主持。网络投票的日

期和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到 2016 年 4 月 1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15:00 期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9,473,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816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67,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45%。

参 与 本 次 现 场 及 网 络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合 计 为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199,940,6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890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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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2015 年年度报告》和《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6、《关于聘用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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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 199,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和《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1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99,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49,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6%。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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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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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王强

经办律师:

蔡偲茜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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