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
审议的《董事会对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专项说明均无异议。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相关情
况已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强调
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
的情形;对杭钢股份 2015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方案中的资产置换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已于 2016 年 3 月实施完毕,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已办理了资产交割手续。
2016 年 4 月 14 日
独立董事签字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