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南通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19号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名称拟由“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航航空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关条款需作相应修改,同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作相应完善和补充。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通科技投资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TONTEC Technology 公司英文名称:Avic Aviation High-Technology Co.,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Ltd.

将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主要内容提前至第四十三条

后并拆分为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章程相应条款依次顺

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资产 10%的担保; 万元以上;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修订前 修订后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

(二)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增加如下条款,相应条款依次顺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修订前 修订后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属重大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发

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交易事

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修订前 修订后

万元以上;

(六)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第一百一十六条至一百一十八条所列指标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且数据指标均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员。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6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航高科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