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南通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19号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名称拟由“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航航空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关条款需作相应修改,同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作相应完善和补充。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通科技投资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TONTEC Technology 公司英文名称:Avic Aviation High-Technology Co.,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Ltd.
将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主要内容提前至第四十三条
后并拆分为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章程相应条款依次顺
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资产 10%的担保; 万元以上;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修订前 修订后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
(二)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增加如下条款,相应条款依次顺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修订前 修订后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属重大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发
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交易事
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修订前 修订后
万元以上;
(六)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第一百一十六条至一百一十八条所列指标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且数据指标均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员。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