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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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㈠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英特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英

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英特药业

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7.17%,营业收入

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5.04%。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

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

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

采购流程、销售流程、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模式、管理制

度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⑴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而导致不能及

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应将其认定为重大缺陷。

缺陷 定量标准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期间(孰低原则)

重大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的 3‰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错报≧利润总额的 5%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重要缺陷: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

防止、发现并纠正会计报表中的错报,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

经理层的重视,应将其认定为重要缺陷。

缺陷 定量标准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期间(孰低原则)

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的 1‰≦错报<资产总额的 3‰且不低于人民币 400 万元

利润总额的 2%≦错报<利润总额的 5%且不低于人民币 400 万元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⑵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对应的控

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

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监察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

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

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⑴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损失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及以上;

重要缺陷:损失金额人民币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一般缺陷:损失金额小于人民币 400 万元。

⑵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

的补偿性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骨干业务人

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

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

严重;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㈢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公司董事会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

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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