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投资浙江舟山如山汇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本次投资;公司在本投资事项发生后的十二个月
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拓展资本平台,实现投资收益增值,进一步支持
公司高端智能制造战略升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陈威如、陈江平、吕伟
201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