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航天工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向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了解了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
状况进行审计,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根据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需
要,属于正常的经营业务,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
露。
三、关于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合作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合作协议内容合法、
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公司
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
未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合
作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马玲
任真
杨雄
201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