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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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6)第 450ZA0010 号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审计了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
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
五洲交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
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
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
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五洲交通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五洲交通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
五洲交通公司的信息披露流程存在重大缺陷。五洲交通公司的子公司广西
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于 2013 年度向广西成源矿冶
有限公司以预付贸易款形式支付人民币 7.549 亿元,用于收购南丹县南星锑业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股权,其中:人民币 6.539 亿元为南星公
司股权成交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为履约合同保证金,另有人民币 5,100 万元
用于南星公司偿还南丹县财政局借款;国通公司以预付产品代加工款形式向广
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公司”)支付资金 人民币 3.47 亿元。
五洲交通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也未在 2013
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2014 年 3 月 20 日,五洲交通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监管局”)下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
桂证调查通字 003 号)。因五洲交通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广西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五洲交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 年 8 月 5 日,广西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 号),查明五洲
交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并对五洲交通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40 万
元,给予时任五洲交通公司董事长何国纯等 4 位及相关人员警告并处人民币 20
至 10 万元不等的罚款。
五洲交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存在重大缺陷。五洲交通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处臵原 2014 年 4 月取得堂汉公司、2014 年 6 月取得南星公司的股权投资,形成
投资损失 2.39 亿元,显示五洲交通公司对重大投资决策方面缺乏必要控制。
五洲交通公司的应收款项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五洲交通公司以前年度
从事大宗商品贸易形成多笔诉讼纠纷,款项可收回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显示
五洲交通公司在客户资信调查、合同审核、款项催收、绩效考核等方面缺乏必
要控制。
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
的是,我们并不对五洲交通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
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
份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450ZA0010 号)》
之盖章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