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15 15: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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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6-017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发放的

贷款等资产的回收可能性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等资产

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

一、诉讼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

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

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

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833.72 万元。法院

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立案受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连带

清偿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 3604.42 万元及违约金。2014 年 12 月 13 日判决生效,

万通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 6 月 19 日法院执行防城港市丰山

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190 万元。执行过程中,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四被告的关联方

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航联公司”)签署《协议

书》,约定航联公司以其租赁的北海铁山港货场的收益来冲抵上述公司的欠款。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4,433.01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

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冲回计提坏账准备 64.71 万元,期末

1

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4,368.3 万元。

(二)与淡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淡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水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71.48 万元。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立案受理,同年 11 月 2 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淡水

公司支付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 237.98 万元及违约金(以 237.98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6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7.53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243.49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坏账准备 251.02 万元。

(三)与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

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3557.24 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查封华兴公司名下位于钦州港勒

沟作业区的三块土地,一审已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判决。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78.25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590.26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坏账准备 668.51 万元。

(四)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

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80.82 万元。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

受理,2015 年 1 月 28 日开庭审理, 2015 年 1 月 30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

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500 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

期付款利息 25.99 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

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 8 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

责任。判决已生效,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 2015 年 6 月 24 日已

立案受理。

截止至 2014 年已计提坏账准备 40 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

2

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60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

备 100 万元。

(五)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金桥公司因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坡公司”)、

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51.47 万元。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9 日开庭审理,

2015 年 2 月 13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672.9 万

元;2.巨东公司支付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8.06 万元;3.巨东公

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

律师费 10 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

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 2015 年 6 月 24 日已立案受理。

截止至 2014 年已计提坏账准备 53.83 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80.75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

账准备 134.58 万元。

(六)与银旭公司、黄聿新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百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广西银旭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黄聿新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152.84

万元。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立案受理,一审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2016 年

1 月 27 日两次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判决。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139.36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

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798.54 万元,期

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937.90 万元。

(七)与陈雪娟借款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

因与陈雪娟借款合同纠纷,将陈雪娟、岑小培、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起

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25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

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5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

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46.50 万元,

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50 万元。

3

(八)与和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靖西县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将和谐公司、孙明、陈雪娟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25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5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

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46.50 万元,

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50 万元。

(九)与佳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将佳鑫公司、陈雪娟、岑小培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0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5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495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500 万元。

(十)与黄焯伟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黄焯伟借款合同纠纷,将黄焯伟、廖志梅、广西南宁焯伟印务

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

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29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0 万元。

(十一)与世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至南

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2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

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5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45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50 万元。

(十二)与绿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桂公司”)

4

借款合同纠纷,将绿桂公司、黄建军、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72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5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45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50 万元。

(十三)与宏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将宏丰公司、黄彩绵、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72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5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45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50 万元。

(十四)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将李思科、广西天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贺钰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14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

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87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90 万元。

(十五)与远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贺州市远高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将远高公司、古远高、古卫丹、黄利军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68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5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495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500 万元。

(十六)与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08 万元,

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5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4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16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20 万元。

(十七)与利达手套厂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以下简称“利达手套厂”)借款

合同纠纷,将利达手套厂、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8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5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45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50 万元。

(十八)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富川广富工业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80 万元,

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5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45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150 万元。

(十九)与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

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897.4 万元。法院 2015 年 6 月 15 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

新长江公司同年 8 月 11 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

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 700 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

终评估为准)。近期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底前分月还清本金 3500 万元,利息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还清,利息按实际占用

时间及金额分段计算,计息利率为银行 3 年期贷款利率,诉讼费由上述两公司承

担。截至本公告期,江珠公司已按约定返还本金 100 万元。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280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70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

6

坏账准备 350 万元。

(二十)与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原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

与灵山县能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超公司”)、刘万能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72.55 万元。2014 年 7 月 27 日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1.能超公司返还国通公司购买铁矿石的预付货款 300.56 万元并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9.39 万元;2.能超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购买褐铁矿货款

525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9.22 万元;3.国通公司对被告刘万能出质其

所持有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刘万能对

能超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能超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能超公司、刘万能未履行义务,国通公司

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国通公司已质押能超公

司法定代表人刘万能在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40%的股权,并申请法院查

封其名下三套房产。刘万能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因病死亡。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89.8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60.11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坏账准备 149.91 万元。

(二十一)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西北部湾

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

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5.18 万元。2014 年 4 月 11 日法院一审判决:

1.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预付款 74 万元及违约金;2.北部湾公司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后生效,2015 年 7

月 17 日国通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 月 26 日收到法院

执行回款 113.48 万元,该案终结。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结案,应收款项已收回,本期转回已计提坏账准备

14.8 万元,即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0 万元。

(二十二)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

7

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70.72 万元。

法院 2014 年 6 月 25 日一审判决:1.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362.83

万元及利息;2.韦李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

院 2015 年 2 月 5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 年 5 月 26 日科潮公司返回

货款 10 万元,5 月 28 日返回货款 40 万元,7 月 23 日返回货款 50 万元,8 月 28

日返回货款 50 万元。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72.57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转回坏账准备 30 万元,即期末累计计提坏

账准备 42.57 万元。

(二十三)与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星公司”)、王宗贤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304.67 万元,法院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7 月 3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7 月 23 日作出

一审判决,国通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1.新南星公司

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 2639.27 万元;2.新南星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尚欠的违约金

533.92 万元,此后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 2639.27 万元为本金,从 2014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 30%计付;3.王宗

贤对新南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宗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新南星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 25.7 万元,由新南星公司、王宗贤承担。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211.14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

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900.28 万元,期

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2,111.42 万元。

(二十四)与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陈祥生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庆达公司”)、南丹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陈祥生买卖合同纠纷,

2015 年 9 月 30 日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379.27 万元。法院于

10 月 13 日立案受理,现等待开庭审理。2015 年 10 月 30 日庆达公司回款 10 万

元,12 月 31 日回款 20 万元。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225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

8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701.61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坏账准备 1,926.61 万元。

(二十五)与金山公司、王宗贤、陈荣洪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王宗贤、陈荣洪买卖合同纠

纷,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02 亿元。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1,216.64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

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3,958.61 万元,

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5,175.25 万元。

(二十六)与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中地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分期付款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2.1 万元。法院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开庭审理, 2014 年 10 月 24 日一审判决:中地公司向国通公

司返还货款 176.81 万元及利息。判决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生效。国通公司已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35.36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41.45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坏账准备 176.81 万元。

(二十七)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分

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50.84 万元。

法院于 2014 年 6 月 11 日开庭审理,2014 年 10 月 24 日一审判决:丰山金公司

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 665.52 万元及支付违约金。经公告送达,判决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生效。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133.10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

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532.42 万元,期末

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665.52 万元。

(二十八)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李天民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73.51 万元。法院于

9

2014 年 11 月 21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2 月 2 日一审判决:1.一洲公司向国通公

司返还货款 660 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李天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洲公司不服

判决于 2015 年 6 月 8 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2016

年 3 月 3 日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132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98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

坏账准备 330 万元。

(二十九)与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分期付

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84.72 万元。法

院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开庭审理,2014 年 10 月 24 日一审判决:1.确认国通公

司与荣鑫公司签订的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解除;2.荣鑫公司向国通公司返

还货款 191.37 万元。国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

调解协议,后荣鑫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截止至 2014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38.27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53.09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坏账准备 191.36 万元。

(三十)与黎彩金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黎彩金诉本公司之原子公司南丹县南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终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作出终审判决:南星公司赔偿黎彩金损失 4,717,656.34 元,承担案

件受理费用等 186,380 元(黎彩金垫付)。

截止至 2014 年已计提坏账准备 943.53 万元,期末本案已收到终审判决书裁

定赔偿黎彩金损失 471.77 万元,本期转回确认的预计负债 497.53 万元。

(三十一)与韦竣严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韦竣严诉南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终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定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作出终审判决:南星公司赔偿韦竣严损失 2,828,264.29

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等 97,405.50 元(韦竣严垫付)

截止至 2014 年已计提坏账准备 578.97 万元,期末本案已收到一审判决书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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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赔偿韦竣严 565.85 万元,本期转回确认的预计负债 296.14 万元。

(三十二)与弘松公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弘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之原子公司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堂汉公司)、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星公

司”)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 1253.81 万元,法院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一审开

庭审理。南丹县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作出判决:堂汉公司、泰星公司

赔偿上海弘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 9,726,518.66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

2014 年 4 月 11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97,029 元,由上海弘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3,029 元,堂汉公司

及泰星公司承担 74,000 元。

期末根据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征询函复函,

计提预计负债 1,059.29 万元。

二、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

通公司”)因与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 9,455.36 万元,

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

备 6,618.75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9,455.36 万元。

(二)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

金 1,089.14 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

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002.01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089.14 万元。

(三)堂汉公司应收张丽个人货款 210 万元,账龄较长,收回可能性很小,本

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78.50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210 万元。

(四)堂汉公司应收北京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借款及利息

2302.5 万元,账龄较长,收回可能性很小,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625 万元,

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2302.5 万元。

(五)堂汉公司应收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违约金 1545.13 万

元,账龄较长,收回可能性很小,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350 万元,期末累计

计提坏账准备 1,545.13 万元。

(六)南星公司应收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本金

1,688.58 万元,账龄 3-5 年,系销售锌精矿款,该公司已停产,面临众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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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519.72 万元,期末

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688.58 万元。

(七)南星公司应收南丹县星鑫选矿厂的其他应收账款本金 262.64 万元,账

龄 3-5 年,系南星公司为南丹县星鑫选矿厂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代偿还信用

社的欠款。据调查南丹县星鑫选矿厂已停产多年,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本期

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67.42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262.64 万元。

(八)南星公司应收国地税稽查增值税、附加税的其应收账款本金 680.18 万

元,账龄 5 年以上,主要是税务部门对承包期进行税务检查查补的应缴税款,款

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353.69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

账准备 680.18 万元。

(九)广西五洲润通投资有限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深圳市中星一号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有限合伙出资份额 450 万元,36,,94.89 占该合伙企

业总认缴出资额的 2.25%,认购期限半年,预期年化收益率 11%,按季度付息,

到期还本,同时润通公司须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投资风险。2014 年 2 月 27 日收

回本金 100 万元。截止报告期末,该项投资本金及利息共计 382.80 万元均未收

回,本金及利息 382.80 万元全额计提坏账。

(十) 本公司之子公司利和公司发放给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500

万元,借款人用股权进行质押。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借款人已欠利息 7 期,

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

为损失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 495 万元。

(十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利和公司发放给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本

金 900 万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借款人已欠息十六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

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损失类贷款,本

期补提贷款损失 891 万元。

三、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

本公司子公司利和公司应收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等 51 户贷款户财务

顾问费 718.21 万元,本期拟计提坏账准备 718.21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718.21 万元。

四、其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南星公司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新南星公司余额 932.21 万元。新南星公司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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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报表即 2015 年 6 月 30 日报表,新南星公司资产总额 15,787.28 万元,净资

产-829.45 万元,2015 年 1-6 月经营净利润-119 万元,新南星公司已经处于严

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南星公司投资已发生严重减值,本期拟补充计提减值准备

932.21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932.21 万元。

五、对 2015 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公司本期对诉讼项目、大额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 38,519.03 万元,其

中资产减值损失 38,253.41 万元,营业外支出赔偿款净额为 265.62 万元。受 2015

年末转让堂汉公司、南星公司及国通公司股权的影响,上述资产减值损失减少

2015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为 16,256.32 万元。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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