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签订债务清偿三方
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签订债务清偿三方协议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
公司”)尚欠公司及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借
款本金 744,095,210.00 元,利息 98,335,683.43 元,合计 842,430,893.43 元。
公司因会计核算范围变化,导致出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提
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中,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作
为国通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协调国通公司及时足额偿还公司及坛百公司债务
本息。若国通公司未能按照还款计划如期、足额偿还,交投集团将对未偿还部
分予以及时足额偿还。对于国通公司所欠公司及坛百公司债务在 2016 年至 2018
年产生的利息,国通公司承诺按与公司及坛百公司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
计算,并在每年年底随本金一并清偿,若国通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偿还,交投
集团将对未偿还部分予以及时足额偿还。公司签订债务清偿三方协议旨在解决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按照还款计划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国
通公司将全部偿还所欠公司及坛百公司本息。本次关联交易未发现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 振:
秦 伟:
咸海波:
孙泽华:
201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