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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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该

方案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无异议。

三、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的规定编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

与使用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6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

营需要,其定价依据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参照行业公认的标准或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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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履行,交易条件和定价原则公允,符合一般市场交易原则。公司 2016 年度营

运车辆的招标采购,充分利用市场交易的普遍规则,发掘交易对方的比较优势,

降低了公司的车辆购置成本,有利于提高公司车辆营运效率。董事会在审议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预计的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自

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

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检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

保风险。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关于聘任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聘任林鹏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

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中

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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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聘任林鹏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八、关于确定林鹏先生薪酬的独立意见

本次林鹏先生薪酬是依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确

定的,能够体现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

实现。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林鹏先生的薪酬确定为税前 35 万元人民币。

九、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曹洪先生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曹洪先生具

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推举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推举曹洪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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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O 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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