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我们作为长春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议
案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
关监管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资质及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许可,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具有良好成绩。对续聘该所为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无异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支付费用
合理,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已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15 年度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六、关于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
定,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能够充分的反映公司资产价值和资产
状况,同意计提本次资产减值准备。
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董事会关于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会计差
错更正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对以前年度的财
务报表相关科目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四次董事
会相关议案的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杜 婕 王 哲
王国起 段常贵
201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