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审
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2015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王国起、杜婕、王哲及董事张
志超、何汉明5名成员组成。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五次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1、2015年1月12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师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就2014年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研究2014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事宜;
2、2015年4月22日,审计委员会就2014年报以及2015年一季报具体问题做进
一步探讨研究,最后和审计机构达成共识;
3、2015 年 7 月 28 召开公司 2015 年中期报告会议,对中报相关事项进行审
议;
4、2015年10月30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了2014年三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5、2015年10月29日审计委员会通过了2014年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关注年报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1、认真审阅公司初步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出具了书面意见。
2、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审计小组的工作计划,以及对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问题的初
步沟通,及采取的审计程序等。
3、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
阅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审议意见。
4、与会计师事务所就2014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关注
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5、在焦化产业停产,计提坏账准备这一重大事项,审计委员会本着审慎的
原则,依法合规对本次大额资产减值给予了充分的评估和专业的指导,使公司顺
利完成了经营活动的战略转型。
6、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认为:执行年审的会计师未在公
司任职,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
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审
计成员始终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审计小组具有承办
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能力,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
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公司财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5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信永中和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很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及公司委托的
各项工作,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亦能对公司审计业务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
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
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
范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成员:
王国起 杜婕 王 哲
张志超 何汉明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