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烟台正
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磁材”或“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正海磁材2015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正海磁材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92号”核准,正海磁材于2011年
5月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21.09元/股,共募集
资金84,3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8,616.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山东汇德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2011)汇所验字第2-008
号”《验资报告》。
二、正海磁材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
用情况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该制度于2009年9月27日经公司创立大
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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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销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
时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设新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656000000485715),将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
台西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在华夏银行开设的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2,000吨/年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注销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在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河支行(以下简称“银河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853523010122805051),将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
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在银河支行开设的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研发中心建设与新技术开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4年8月17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变更事宜已经公司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及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
按照《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恒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开设了专项
账户存储募集资金。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各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
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存放方式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 12656000000485715 31,372.01 定期/活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 37001666660050163962 478,451.53 定期/活期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河支行 853523010122805051 67,035,239.89 定期/活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 1910020929200046201 0.05 定期/活期
非凡资产管理183天安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55,000,000.00 理财产品
赢第070期对公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 蕴通财富日增利32天 80,000,000.00 理财产品
合计 —— 202,545,063.48 ——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情况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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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3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该协议得以切实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华正海五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华支行、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该
协议得以切实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河支行、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2014年8月26日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报告期内该协议得以切实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投资总 本年实际投资 截至期末
承诺投资项目 承诺投资总额
额 额 累计投资额
2000 吨/年高性能钕铁硼永
22,287.00 16,911.00 1,406.11 15,580.74
磁材料扩产项目(变更后)
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后
12,803.00 12,803.00 2,350.39 13,796.54
加工升级改造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与新技术开
9,485.93 9,485.93 1,245.55 3,689.74
发项目
年产 2,000 吨高性能钕铁硼
0.00 5,376.00 525.64 5,570.62
合金速凝薄片项目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44,575.93 44,575.93 5,527.69 38,637.64
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 6,700.00 26,800.00
投资金额合计 44,575.93 44,575.93 12,227.69 65,437.64
四、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编制
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和信专字(2016)第000122号”《关于烟台正海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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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认为,
正海磁材管理层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主要核查工作
报告期内,保荐代表人亲自或安排人员通过现场检查、与管理层沟通、列席相
关会议、资料审阅等多种方式,对正海磁材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
单、募集资金使用原始凭证、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支持文件、
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沟通交
流等。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正海磁材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正海磁材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
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光大证券对正海磁材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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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杨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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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苏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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