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和信专字(2016)第 0001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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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17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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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和信专字(2016)第000122号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
意将本专项审核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
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的要
求,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独
立地发表审核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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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
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
实反映了贵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附件: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左伟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慧
中国济南市 二○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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