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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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48330004 号

目 录

1、 鉴证报告 1

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0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48330004 号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

力股份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

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特力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特力股份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袁龙平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秦昌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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