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苏州设计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苏州
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体现了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
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
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维持审计的稳定性、持续性,独立董事同意续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聘其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 2016 年度审
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相关事项之事前
认可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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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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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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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德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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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