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5
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提议人:茅庆江先生
提议理由:鉴于公司 2015 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良
好预期,为回报全体股东,与所有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
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提出建议。
送红股(股) 派息(元) 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每 10 股 5 1.5 10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0,688,500.00 股为基
分配 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送红股 5
总额 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送
转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01,721,250.00 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
提示 登记日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各分
配比例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及公司在《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一会计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该利润分配预案
合法、合规、合理。
3、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1)公司所处行业依旧保持较快的发展态势,2015 年公司实现了业绩的持
续稳定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6,569.14 万元,同比增长 20.56%;
营业利润 7,477.02 万元,同比增长 19.64%;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 6,588.39 万元,同比增长 15.48%,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6,375.46 万元,同比增长 16.04%。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与公司的成长性相匹配。
(2)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分配利润 18,632.67 万元,期末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0,564.91 万元,资本公积金 30,942.49 万元。
公司 2015 年度拟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0,688,5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现金
分红总额为 12,103,275.00 元(含税),送红股 5 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送转股本 121,032,750.00 股,送转后公
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01,721,250.00 股。前述预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
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各分配
比例进行调整。该分配方案未超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成果的可分配范
围。
综上所述,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实际情况想匹配,综合考虑
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
司成长的经营成果。公司本次通过送转方式并进行适当的现金分红,不会对公
司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
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各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二、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截至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 6 个月内,提议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买入公司股票,亦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2、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 6 个月内的减持计
划如下:
(1)截至本分配预案预披露后 6 个月,提议人兼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茅庆江先生其所持股份仍处于限售状态,承诺不会减持其所持股份。
(2)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 6 个月内,5%以上股东兼董事、总经理雷洪文
先生在其限售期届满后,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的 25%。
(3)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 6 个月内,5%以上股东兼副总经理徐彪先生、
袁小康先生在其限售期届满后,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不超过其所
持公司股份的 25%。
(4)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 6 个月内,副总经理龙中胜先生在其限售期届
满后,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5)外部董事张勇先生,独立董事王朝曦先生、秦家银先生,高级管理人
员劳仲秀女士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6)截至本分配预案预披露后 6 个月,除上述人员外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仍处于限售状态,承诺不会减持所持股份。
上述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 6 个月内的减持
计划均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中的送股对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
有实质性的影响。
公司拟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0,688,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送5股,转增10股,共计送转股本121,032,750.00股,送转股后,公
司总股本增至201,721,250.00股。
公司2015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90元/股,按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为0.33元/股。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7.21元/股,按新股
本计算的摊薄每股净资产为2.88元/股。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
施,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限售股已解禁或限售期届满
的情形;
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 6 个月内存在限售期届满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东张忠民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限售期届满;
(2)公司董事、总经理雷洪文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副总经理徐彪先生所持
公司股份、副总经理袁小康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和副总经理龙中胜先生所持公司
股份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限售期届满。
四、其他说明
1、提议人茅庆江先生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时投赞成票。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
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备案,防止
内幕信息的泄露。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