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
机构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
关从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
计服务,妥适地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对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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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续聘
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朝 曦 秦 家 银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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