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夏利:关于深交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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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交所对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我们接受委托,对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夏利”)

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一汽夏利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收到《关于对天津

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5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注函的相关要求,我们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 公司 2015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05 万元,其中包括

非经常性损益 11.99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1.81 亿元。非经

常性损益主要来源于公司 2015 年 12 月向一汽股份转让动力总成资产和研发中

心资产。请公司说明:

(1) 请说明该次交易的会计处理情况、收款情况及资产交割情况,说明交易

相关的收入确认、相关递延收益的终止确认是否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及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请会计师就此发表核查意见。

答: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向一汽股份转让动力总成制造部分资产以及产品

开发中心整体资产、天津市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股权。

我们对此次重大关联交易实施了以下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①出售资产及股权交易,在报告期内是否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一般可认为实现了资产的控制权转移,资产的风险报酬实现转移,从而可以确认

交易损益:

1

a.企业已将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根据本准则规定,公司已将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构成确认销售资产收入的重要条件。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是指资产可能发生

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资产价值增值或通过

使用资产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转移资产所有权凭证

和交付实物实现风险报酬的转移进行判断。

我们检查了相关资产、股权的权属证明已在报告期内转移给购买方;

b.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资

产实施有效控制;

交易完成后,资产的控制权应转移给买方,不再拥有对所售资产的继续管理

权。

我们审阅了公司与一汽股份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股权收购协议、设备租赁

合同、土地、工业建(构)筑物租赁合同、发动机和变速器技术许可合同,充分

了解关联交易的交易目的及经济实质;

c.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双方基于公允价值为基础签订了转让合

同,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确定。

我们审阅了相关合同,及据以定价的资产评估报告,关注评估目的及评估方

法的运用是否恰当,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并聘请了独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复

核;检查了一汽股份本次交易的动力总承整体规划方案,及本次重组的战略会议

纪要。

d.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交易价款已全额收到,或交易价款已收到大部分,并且买方承诺并有能力支

付余款。

我们检查了交易价款的支付情况,核实相关原始凭证如银行进账单。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收到全部资产转让价款。

e.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出售资产的账面成本完整,相关税费能够合理计算。

②售后租回是否认定为经营租赁。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规定,应当根据租赁资产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兼出租人,将其合理地确定为经营租

赁或融资租赁。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

租赁为经营租赁:

a.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不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

人。

b.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

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

这种选择权;

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未约定购买资产的选择权。

c.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双方签订的租赁期为 2 年,未达到转让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d.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

资产公允价值;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远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

产公允价值。

e.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看,租赁资产不属于性质特殊的资产。本次产品中心

整体资产转让产生的收益为 2.72 亿元,天内变速器资产转让产生的收益为 7.23

亿元。

我们认为此次重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关于递延收益:

公司 2015 年度向一汽股份出售内燃机制造分公司和变速器分公司的土地、

工业建(构)筑物、设备、CA4GA 系列发动机制造技术、CA3GA 系列发动机的产

品技术和制造技术、5T063 系列变速器和 5T065 系列变速器的产品技术和制造技

术(以下简称“动力总成制造部分资产”)等及开发中心资产。截止 2015 年 12

月,内燃机分公司、变速器分公司和开发中心当时与土地、厂房相关的递延收益

4.7 亿元的政府补助,尚未确认完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3

助》的讲解: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

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因此,我们认为:在本次处置资产时,将尚未确认的与该等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4.7 亿元一次性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 说明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2283.5 万元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

方单位及其经营情况、关联关系、计提减值准备的时间及履行的审议程序、应

收款收回的情况及临时披露情况(如涉及),请会计师说明就该事项履行的审

计程序、并就该项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发

表核查意见。

答: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2283.5 万元为 2015 年度收回天津拖拉机制造有

限公司欠款引起的减值准备转回。此欠款是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在

经营中采购我公司的发动机以及该公司历史上对销售公司形成并因 2005 年度我

公司收购销售公司而合并形成的欠款,公司按照会计政策对该款项计提减值准

备。2015 年 12 月公司收回了该笔陈欠款并转回相关减值准备。

我们实施了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检查银行回款单据(银行进账单),以验

证应收账款收回的真实性;检查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依据充分合理。

4、 列表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过程,包括存货类别、账面值/成本、可

变现净值及相关依据,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等;请会计师说明针对存货跌价准备

所做的审计工作及结论。

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明细:

本年增加金额 本年减少金额

项 目 年初余额 年末余额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原材料 9,116,769.65 5,139,869.08 505,445.12 13,751,193.61

在产品 148,183.02 - 148,183.02 -

库存商品 67,123,599.05 127,784,122.43 128,905,690.38 66,002,031.10

周转材料 4,851,156.22 758,001.21 2,328,747.40 3,280,410.03

低值易耗品 - -

自制半成品 207,950.33 9,429.28 198,521.05

外购半成品 12,114,995.97 1,884,066.31 12,280,583.04 1,718,479.24

委托加工物资 170,662.34 170,662.34

合 计 93,733,316.58 135,566,059.03 144,178,078.24 85,121,297.37

我们对存货跌价准备实施的审计程序如下:

4

(1)对库存商品-整车分车型按照 2016 年 1 月的预计售价进行跌价准备测

试,与公司测算数据基本一致,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2)存货-原材料主要是钢材,占原材料的 60%左右,由于该部分钢材是由

一汽集团集中采购,采购价格存在优势,且由于该部分钢材的使用用途无法确定

(具体是生产车辆还是零部件不确定,具体生产哪种车型也不确定),对其按持

有意图进行减值测试存在不可执行性,故对该部分存货减值测试则采用了分析性

复核程序。包括:盘点过程中观察是否存在异常存货情况;向仓库管理人员询问

存货减值情况,了解存货用途情况;通过上述审计程序,认为需对已关闭车型的

物料及账龄较长的物料进行跌价测试,对该部分存货减值测试进行测算,对 5

年以上物料全额进行减值,与企业测算数据一致,认为其他正常购进的存货属于

正常生产物料,不存在减值的情况;

(3)对存货中卷板和平板分别进行减值测试,其中:参照 “我的钢铁网”

查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天津市场普碳废钢价格作为卷板可变性净值;平板按照

账面价值的 20%作为预计可变现净值,因为平板按照片数计价,无法按照废钢价

格进行测算。

7、 说明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的构成情况、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请会

计师说明针对产品质量保证计提是否充足所做的审计工作及结论。

答:2015 年末计提的预计负债的确认依据和计算过程如下:

(1)产品质量保修期为 3 年,形成的索赔期跨 4 个年度。

公司根据历史数据及产品质量标准合理预计销售的商品车在保修期内发生

的需由我公司承担的三包索赔费用(收入索赔比)及其在索赔期内各年的分摊比

例。

公司期末计提的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金按照前述原则,对索赔期内各年

销售的产品收入*收入索赔比*剩余索赔年限的索赔比例*公司应承担的索赔比例

的金额求和。

按上述原则,目前公司测算的收入索赔比为 1.91%;索赔分布为:第一年索

赔占总索赔比例 33.7%,第二年索赔占总索赔比例 36.1%;第三年索赔占总索赔

比例 23.1%;第四年索赔占总索赔比例 7.1%;公司承担的索赔比例为 60%,其余

向供应商追索。

5

(2)未来 3 年或有负债,为 2016-2018 年应承担的索赔费用,涉及产品销

售年度为 2013 年-2015 年销售的产品。2015 年计提索赔费用=2013 年销售收入*

收入索赔比例*第四年索赔分布比例*天津一汽承担的索赔费用(60%)+2014 年

销售收入*收入索赔比例*(第三年索赔分布比例+第四年索赔分布比例)*天津一

汽承担的索赔费用(60%)+2015 年销售收入*(第二年索赔分布比例+第三年索

赔分布比例+第四年索赔分布比例)*天津一汽承担的索赔费用(60%)。计算得

出 2015 年末预提的三年索赔费用为 3164.72 万元。

我们询问有关销售人员并获取公司对产品质量保证方面的记录、公司销售和

实际维修费用支付情况,检查其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检查其会计处理

是否正确,对预计负债进行测算,复核计提金额是否正确。我们认为预计负债计

提充足。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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