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程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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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沙通

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为: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公 司 2015 年 度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净 利 润 为

102,410,735.00 元 , 本 期 累 计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754,711,128.58 元。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

案为: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我们关注到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为正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

案,经向公司管理层咨询,由于 2016 年公司是面临转型升级关键一

年,公司主业升级及转型拓展需投入大量资金,鉴于公司战略规划与

实际发展状况,2015 年拟不进行现金分红,利润未分配留存至以后

年度分配。对此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情况以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长期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三年回报规划》关于现金分

红的有关规定和承诺,公司在 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分别向全体投资

者进行了现金分配,近三年累计分配的现金为 1.08 亿元,高于三年

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平均值的 30%,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案

不存在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我们将督促公司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加快转型升级,以长

期、稳定的经营业绩回报投资者。

独立董事:

鲁应时

潘定衢

吴兰君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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