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程控股: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吴兰君)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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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吴兰君

本人作为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度根据《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报告期内,

本人全部出席了公司年度内的历次董事会、同时通过现场调研、电话询问、座

谈沟通、信息收集等方式,详细了解了公司 2015 年度在战略决策与执行、业

务发展、内部控制、资产财务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同时充分发表了本人的意见,

认真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15 年度履职

情况报告如下:

一、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5 年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12 次会议,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度应参

独立董事姓名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备注

加董事会次数

鲁应时 12 12 0 0

注: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剔除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2015 年度,本人对公司的如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15 年 4 月 9 日,本人对公司 2014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

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截止 2014 年末,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没

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无《通知》中限定的情况存在。

(2)截止 2014 年末,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无《通知》中所述的任何违规担保事项发生。

2、2015 年 4 月 9 日,本人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且运

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2014 年度,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环节制度完善、运作

规范、控制有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3、2015 年 8 月 13 日,我们对公司 2015 年中期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

保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

(2)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重大对外担保,亦无任何对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的事项发生。

4、2015年12月6日,本人对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是基于公司

内控部门对株洲华晨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株洲华晨的经营情况、资产状

况、信用评级、债务偿还能力进行了审慎的评估后确定的。同时株洲华晨也提

供了足值的抵押担保资产。我们认为公司该项委托贷款的风险可控。公司该项

委托贷款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能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效率,增加公司

的投资收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

托贷款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5、2015年12月9日,本人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增资子公司事项发表

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目前通程典当运作规范,经营良好,发展迅速。通过此次增资能进

一步提升通程典当的经营能力。通程典当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在通程典当的

权益不会发生变化。

(2)本次共同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增资方式、协议内容、决策程序符

合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关联交易事

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董事会在对本次共同增资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调查。经过核查及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已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要求,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法人

治理结构。2015年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运作规范、重点环节控制有

效。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2、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调查。2015 年,公司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性文件不存

在重大差异。

3、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重点对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的人员的薪酬政策、考核评价依据以及薪酬发放等进行了

调查。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薪酬考核体系,并按照有

关规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年终考核与评价,完全符合《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工作情况

1、2015 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2、2015 年度,本人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15 年度,本人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吴兰君

2016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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