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将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召开,会议拟审议《关于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
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两项事
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业务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
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为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
成重大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聘请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财务
审计机构,该所具备担任审计机构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在 2015 年对公司的审计工作过程中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合法、依据
充分。建议继续聘任其作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因此,同意将《关
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汪 明 马元驹 郭晓川
201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