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发(2003)56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
及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同意关于 2016 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二、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为下属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必要的担保,符合公司客观需要,
合理地在申请额度内提供担保,是对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支持,风险可控,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该担保额
度。
独立董事:高香林 徐波
二 0 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