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要求,本
人就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公司
内控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报
告期内公司保持对内控制度的健全与更新,公司内部控制架构完备,保证
了公司的有效运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缺陷。
2、对聘用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基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认同,本
人同意聘用其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两项服务费用分别
为 60 万元/年,28 万元/年。
3、对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在 2015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企业分化突出、市场调整与低迷
并存、销售不振,总体经营结果不太理想,我们认为,董事会讨论得出的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实际,由于当期盈利能
力不高以及后续项目资金需求仍然偏紧,公司不作现金分红、不作送转股,
是维持后续项目运转、保障资金链循环的生存需要;方案的形成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4、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交易。
5、2015 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
出现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
独立董事: 高香林 徐波
二 0 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