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河南新野纺
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聘任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
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
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分配
利润为 737,706,784.53 元,资本公积金 600,636,875.1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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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议,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留存部分
待适当时机予以分配和转增。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兼顾了公司与股
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华冠雄 王咏梅 马书龙
201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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