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 2015 年年报期间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
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
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
够规范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部控制
合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稳健运行。报告内容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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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能够较好的控制和防范风险。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核查董事会制定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
了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业绩情况,兼顾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
经营和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用途的情况,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 2015 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工
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职业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
作要求。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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