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年,聚龙股份监事会本着对公众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对公司的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信息披
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合规情况
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现将2015年度公司监事会工
作报告如下:
一、2015年度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5年,监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监事会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4月16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
议室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
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董事会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关于聘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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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
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
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
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
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
(四)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
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
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
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
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六)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
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
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七)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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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
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辽宁集佳节能墙体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关联
交易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决策程序和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成员履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
查,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
求,认真履行监事职责,积极列席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监督各项会议的
议案和召开程序,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监事会认为:在报告期内,公司董
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有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够
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
状况等进行了监督和审查,认真审核董事会提交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各期财务报告均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定公司会计报告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认为: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对有关事项作出的评价是真实、客观的,公允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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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15年12月,公司监事会审核了《关于公司与辽宁集佳节能墙体装备有限公
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辽宁集佳节能墙体装备有限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双方的正常业务往来,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公允价
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公正公允,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董事会审
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2015 年度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7,696.27 万
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 5,982.54 万元,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利息收入 2,093.18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 2015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合计为
8,075.72 万元。
2014 年 9 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
募资金 1,000.00 万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经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将用
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1,000.00 万元一次性归还完毕。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余额为 3,613.75 万元,尚未落实使用计划的超
募资金余额为 1,033.86 万元。
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存放、使用、
管理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五)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严格规范内幕信息保密、登记工作和传递审批流程;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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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发生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或涉嫌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
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聚龙股份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
公司所有营运环节,能够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募
集资金管理等活动进行有效控制,能够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
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了风险防范意识,培养了
良好的企业文化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的内
部控制情况,能够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的真实完整,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
(七)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意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
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凝聚
力和市场竞争力,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遵循自愿参与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计划
2016 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细
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自身职责,强化公司内控管理,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和诚信经营。
1、监督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督促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有效运行;
2、监督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履行情况,防止出现损害公
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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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定期审阅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财务运行状况;
4、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
事项的监督,维护和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加强学习,提升监事履职的专业业务能力。积极有序开展其他各项监督
工作,在做好公司本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
监督力度。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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