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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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作为东华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一创摩根对东华能源出具的《东

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东华能源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全面考虑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相关业务和事项,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包括:

公司及所属的子公司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

太仓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江苏东华能源仓储有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

限公司、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无锡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苏州优洁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临海市

大田白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张家港东华运输有限公司、张家港东华汽车燃气

设备有限公司、南通东邮汽车能源有限公司、大丰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潜山

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青阳县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阜宁东华盛汽车能源有

限公司、上海华液加气站有限公司、上海爱使液化加气站有限公司、海安东华新

丰能源有限公司、句容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淮安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上

海东吉加气站有限公司、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

1

保业务、业务外包、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

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担保业务、

存货管理、重大投资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为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

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

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

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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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

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

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措施;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

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1%的,则认定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0.5%但小于 1%的,则认定为重要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0.5%的,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况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

陷或一般缺陷: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

失;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

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3、公司无以前年度延续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情形。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3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2015 年度,保荐机构不定期对东华能源进行了现场检查,列席了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公司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合

同、报表、会计记录、审批手续、相关报告、三会会议资料、决议以及其他相关

文件;与公司高管、中层、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现场

调查及走访相关经营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内部控制制度、“三会会议”决议、财务

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后认为,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上

是完整、合理、有效的,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出具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执行的情况,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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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华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鹏 范本源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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