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务材料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年报会议的审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定期
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及《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年报会议的召开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进行
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年报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年报的必备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年报所需的资料信息充分、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能够据此做出合
理、准确的判断;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年报会议按通知要求召开,公
司董事九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九名,与会董事充分表达了意见,
一致通过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
任德坤 汤新华 胡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在公司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
前,我们收到了公司拟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福建宁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授信额度的议案》的关联交易
事项相关资料,并与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公司《关于向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
授信额度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关联方借款,依据市场原则向关联方支付借款
利息是合理的,该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〇 一六年四月一日
独立董事:
任德坤 汤新华 胡建华
董事会会务材料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于2016年4月13日在福建省宁德市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
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有关人员相关意见的
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专项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报告期末公司对外实际担保的余额合计64,725.62万元,
【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担保余额合计30845.62万
元;为参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下)担保合计15000万元;子公司为
其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8880万元】。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
产的比例为43.10%,没有违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的规定;
(三)报告期内,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0万元;
(四)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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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务材料 独立意见
万元;公司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9000万元;
独立意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资料是由公司提供,其完整性、
真实性由公司负责,我们仅就上述资料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查阅了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了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具体内容。
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截止2015
年12月31日的公司有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公司董事会出于谨慎性
原则考虑,同意对全资子公司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款项、投
资参股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购营口
风电场形成的商誉进行部分或全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上三项事项
共计4572.32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对
公司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影响为-4572.32万元。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
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经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2,905,181.50 元。2015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2,939,029.06
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财会函[2000]7号《关于编制合
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股利分红应以母公司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为分配基础,为此董
事会拟定2015年度不进行股利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提取公积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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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务材料 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核实、调查,我们认为董事会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章程》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政策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201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事前经过我们的审核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议同意。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取得公司提供的有关资
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我们认为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审计任务。我们同意公司聘
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5年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
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
同意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增资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意见
鉴于此次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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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务材料 独立意见
进行增资1.21亿元,将为厦船重工自升式海上风电一体化移动作业平
台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通过引入外部权益资金,有利于以
改善厦船重工财务状况和融资能力,加快推动项目建设进程,促进了
厦船重工持续健康发展和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且交易定价按厦船
重工2015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基准计算,国开基金以人民币
现金0.279亿元增资款项认购厦船重工新增股本0.279亿股,其余进入
资本公积,定价合理、公允。公司放弃本次厦船重工增资的优先认购
权,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形情,我们
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关联方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流动资金借款授信额度人民币2400万元,授信期限三年,授信的担保
方式为质押担保,授信利率为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我
们认为,依据市场原则,公司向关联方支付借款利息是合理的,该关
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
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任德坤 汤新华 胡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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