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作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
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68 名激励
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激励对象李勇、张槐东、王贵宾、夏坤、黄立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其所获授的 655,200 股限制性股票按
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三、关于为湖州展望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的独立意见
1
随着全资子公司湖州展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望药业”)业务逐步
扩展,新产品业务规模逐渐放大,加之销售规模的扩大,2016 年流动资金将暂
时出现短缺,因此展望药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申请人民币 1
亿元的年度授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5000 万元
的年度授信。展望药业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
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
及规则要求。因此,同意公司为湖州展望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叶祖光、李姝、商洪才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