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3 09: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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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浩丰科技(股票代码:300419)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淑敏 联系电话:010-56800154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鹏 联系电话:010-5680017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是

项 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已要求公司对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进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行整改;公司根据要求进行了整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17 日

(3)培训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无 不适用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第二、第三大股

东李卫东、张召辉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是 不适用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张明哲、杨志炯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是 不适用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是 不适用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锁定期届满

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

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

股数量的 15%,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

时持股数量的 15%;(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是 不适用

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

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五、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股东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杨志炯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

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第二

是 不适用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

(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六、其他股东高慷、李晓焕、李惠波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可以减持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 是 不适用

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七、公司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是 不适用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

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

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

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

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

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 是 不适用

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

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

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

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和(2)单一年度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

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

金分红金额。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

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

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

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卫东、张召辉、张明哲、

杨志炯、包翔承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

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

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

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

是 不适用

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

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

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

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

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

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

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

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

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

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

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

或津贴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

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十、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是 不适用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公司如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是 不适用

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十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是 不适用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李建民、孟丽平承诺:本人合法拥有路安世纪股权

完整的所有权,依法拥有路安世纪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

是 不适用

益及处分权;本人持有的路安世纪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

持股、代持的情形,没有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

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

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

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本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

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

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

股份,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现就减

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在此郑重承诺:1、本次交易前,本人、

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

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

的关联交易时,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

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

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

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

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

遵守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

程序;4、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浩丰科技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

业提供违规担保;5、本人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交易完成

后的浩丰科技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十四、李建民、孟丽平承诺:本人在此就关于本次重组完

成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1、在本人持

有上市公司超过 5%的股份期间,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 是 不适用

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

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上市公司

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上市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

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事了对上市公司的

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转让或终止该等

业务。若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

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

实体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

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

按照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

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

限制或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

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本承诺而导致

上市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十五、李建民、孟丽平承诺: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的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浩丰科技及

其股东造成的损失。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

是 不适用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十六、李建民承诺:本人承诺自本次交易发行结束之日起

五年内不离开路安世纪,本人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及被路安世纪依法辞退的,不

视为本人违反任职期限承诺。本人承诺在路安世纪任职期间及

自路安世纪离职后 2 年内,均不直接或间接的以自身或以自

是 不适用

身关联方名义从事下列行为:(1)在与路安世纪从事的行业相

同或相近的或与路安世纪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

实体内工作;(2)将路安世纪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导

致路安世纪利益受损;(3)自办/投资任何与路安世纪存在相

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经营/为他人经

营(路安世纪除外)与路安世纪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4)参与损害路安世纪利益的任何活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扣除已履行的利润承诺补偿和资

产减值补偿后的全部对价作为赔偿返还给上市公司;本人应赔

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一元回购。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

通过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份回购的,本

人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除

本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其应赔偿的股份赠与本人

之外的其他股东。

十七、王静波、马见军、李萌、邹丽承诺: 本人承诺自

本次交易发行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不离开路安世纪,本人因丧失

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及被路

安世纪依法辞退的,不视为本人违反任职期限承诺。本人承诺

在路安世纪任职期间及自路安世纪离职后 2 年内,均不直接

或间接的以自身或以自身关联方名义从事下列行为:(1)在与

路安世纪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或与路安世纪有竞争关系

是 不适用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内工作;(2)将路安世纪的业务

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导致路安世纪利益受损;(3)自办/投

资任何与路安世纪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营实体,经营/为他人经营(路安世纪除外)与路安世纪主营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4)参与损害路安世纪利益的任何活

动。违反上述承诺的所得归路安世纪所有,且应赔偿因此给路

安世纪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八、李建民、孟丽平承诺:1、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

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是 不适用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十九、路安世纪承诺:路安世纪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

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 是 不适用

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浩丰科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

是 不适用

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二十一、李建民承诺: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路安世纪

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路安

世纪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路安世纪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

限制本次交易的内容。2、如因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即路安世

纪 100%股权存在瑕疵而影响本次交易,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全

是 不适用

额赔偿责任。本人作为路安世纪的实际控制人,如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或追偿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本

人将对此承担责任,无条件连带地全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

金额、承担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

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平安证券自 2015 年 5 月 20 日起更换浩丰科技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鹏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

负责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平安证券授权杨淑敏女

士接替担任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

职责;平安证券自 2015 年 10 月 27 日起更换浩丰科技持续督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导保荐代表人,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邵玉波先生因工作变

动,不再负责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平安证券授权

韩鹏先生接替担任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

行保荐职责。

本次变更后,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杨淑敏女士、

韩鹏先生,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不适用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淑敏

韩 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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