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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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职责,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重新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有较丰富的财务、法律、金融、证券、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

从业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职称、律师资格其中之一的任职资

格,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

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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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

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深交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终止对该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

(三)有关主管部门认为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股票上市规则3.2.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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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

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负责准备

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请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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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及咨询;

(七)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

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纪要,并将该会议纪要提交公司

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二)协助董事会下属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相关工作;

(十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四)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五)负责公司股权事务的管理工作;

(十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收利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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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进行相关信息披

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应有关部门及股东要求须了解相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确保及时、

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应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工作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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