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使用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
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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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确定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
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规
定。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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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债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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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
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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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
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要业务,
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以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
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并须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保荐机构明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以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司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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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
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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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报中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
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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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
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
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
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
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
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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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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