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公告编号:2016-014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存货损失进行处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存货情况概述
2013 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那拉提新能源签署了两份《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对该公司销售
180 台单晶炉,总计金额为 13340 万元;后那拉提新能源又要求公司再次发出 50
台单晶炉,公司交付了设备但配电柜和控制柜未发货,故未签订书面合同。截止
到 2014 年 1 月 6 日,公司共收到那拉提新能源 2400 万元货款,并取得了设备验
收合格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
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考虑到那拉提新能源未按合同条款按时付款,且预
计当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未超过 50%,根据谨慎性原则,2013 年度未确
认该笔收入实现。
2014 年度,那拉提新能源因经营状况不佳,后续并未追加支付相应货款,
故 2014 年度上述设备未确认销售收入,仍然作为发出商品反映。
二、对该批存货的处理方式
公司向那拉提新能源发出商品后,高度重视后续货款的及时到账,一直安排
专人负责与该公司对接与催收,在 2015 年初,公司专门委派人员对于上述发出
商品进行了实地盘点。由于那拉提新能源经营不善,该公司自 2014 年下半年实
际上已处于停产状态。2015 年 7 月 14 日,该公司被新疆新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原因,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目前,因债务当地政府已对那拉提新能源进行托管,保管了该公司营业执照、
公章及其它印鉴,以及我公司发给那拉提新能源的全部设备。公司认为,向那拉
提新能源发出的全部设备未收到合同货款,未能完成实际交接,230 台单晶炉资
产仍然属于本公司。为此,公司多次与当地政府联系沟通,提出收回公司设备资
产主张,但一直未获得新源县县政府同意。
近期,公司再次对那拉提新能源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进行核查后,认
为该公司已无正常运营能力和支付我公司设备款的可能。
根据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与那拉提新能源买卖合同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鉴于那拉提新能源非正常经营的现状,公司无法追回该公司拖欠的货款、
拿回售出设备,同时上述发出商品所有权已无法控制,公司决定对那拉提新能源
发出商品作全部损失处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对那拉提新能源的存货损失账面金额为 78,234,615.16 元,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已计提跌价准备金额为 22,626,483.26 元,本次预计存货损失金额为
55,608,131.90 元,对公司预计的 2015 年度业绩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继续向那拉提新能源公司、新源
县政府提出收回设备主张,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公司本次存货损失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资产实际情况。本次存货损失处理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公司本次存货损失处理,是出于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有利于更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资产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本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存货损失处理。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拉提新能源”)非正常经营
的现状,以及公司无法追回该公司拖欠的货款,公司决定对那拉提新能源发出商
品作全部损失处理,该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
况,有利于更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存货损失处理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存货损失处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