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经
过询问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
利润 36,282,784.76 元,期初可供分配利润为-863,218,397.62 元,期末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826,935,612.86 元。经审查,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有
关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
合法的经济行为,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
合理。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利润来源,提高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和整体竞争优势。该交易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相
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宜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与职业素养,在 2015 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
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为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
的建设性作用。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因此,同意公司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工作的评价,并
同意该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的
审计机构。
四、关于对《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力场,客观的对公司所有的担保事项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监督,报
告期内,公司为所属三级全资子公司南京天华提供两笔累计不超过
11,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江宁支行申请 6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梅山支行申请 5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担保期限分别为一年和两年,认
为该担保事项风险较小,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担保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被个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均为经营性资
金占用,但希望公司能采取措施,加大应收账款请收力度,确保应收账款
的及时回收。
五、关于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015 年继续稳步推进公司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文件的进程,进一
步强化了内控规范体系的执行和落实,固化内控成果。在强化日常监督和
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编制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目前暂时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目前
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但仍需要对比五部委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深入自
查和梳理,找到差距和不足加以完善。
六、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提名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换届及董事候选人选举等事项。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正合
独立董事:陈叔平
独立董事:翁卫华
201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