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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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52282569

保荐代表人:王科冬

联系地址:上海市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5 层

联系方式:021-52282560

保荐代表人:贾佑龙

联系地址:上海市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5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4 号《关于核准浙江鼎力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鼎力”或“公司”)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1,62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56 元,共募集资金

人民币 48,035 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43,987.43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汇入浙江鼎力募集资金监管

账户,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1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浙江鼎力股票已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鼎力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负责浙江鼎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持续

督导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中投证券2015年度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浙江鼎力进行了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1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2、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对浙江鼎力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形成了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记录。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2015年度浙江鼎力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2015年度浙江鼎力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国中投证券督导浙江鼎

5、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出的各项承诺。

6、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浙江鼎力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符合相关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法规要求。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对浙江鼎力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性进行了核查,浙江鼎力的内控制度符合相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司的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督促浙江鼎力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9、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公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有关文件的审阅。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2

10、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2015年度,浙江鼎力及其控股股东、董事、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2015年度,浙江鼎力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承诺的事项发生。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2015年度,浙江鼎力未发生此类情况。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015年度浙江鼎力未发生此类情况。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

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4、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中国中投证券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质量

15、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 2015年度浙江鼎力未发生此类情况。

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

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

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16、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 2015年度,浙江鼎力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司资源的制度 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此类事项。

3

17、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2015年度,浙江鼎力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此类事项。

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明细账、对账单及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事项 诺事项,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了

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浙江鼎力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

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相关报告等文件。浙江鼎力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中国中投

证券对浙江鼎力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认为浙江鼎力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

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浙江鼎力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浙江鼎力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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