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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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62,219,751.24元,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56,476,100.82

元 , 提取法定公积金 人民币 5,647,610.08 元之后留存未分配利 润为人民币

56,572,141.16元(合并口径62,219,751.24减5,647,610.08)。

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6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0.52元(含税)(预计利润分配金额人民币31,200,000.00元,占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62,219,751.24元的50.14%)。

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

股权登记日实际股本为基数,每股现金股利发放金额不变,依实际情况调整利润

分配总金额。

二、利润分配方案充分体现公司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尤其是现金分红方式

的回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字):

阮吕艳 姚小义 何贤波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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