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62,219,751.24元,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56,476,100.82
元 , 提取法定公积金 人民币 5,647,610.08 元之后留存未分配利 润为人民币
56,572,141.16元(合并口径62,219,751.24减5,647,610.08)。
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6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0.52元(含税)(预计利润分配金额人民币31,200,000.00元,占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62,219,751.24元的50.14%)。
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
股权登记日实际股本为基数,每股现金股利发放金额不变,依实际情况调整利润
分配总金额。
二、利润分配方案充分体现公司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尤其是现金分红方式
的回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字):
阮吕艳 姚小义 何贤波
201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