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之持续督导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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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之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本持续督导期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进行了持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

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 担保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运用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做出的各项承诺 员股票买卖行为规范等,以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督导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1)公司治理制度

相关制度 督导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目前公司治理状况

良好。

(2)内部控制制度

督导公司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执行状况良好。

(3)信息披露制度

督导公司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公司的信息

披露文件。目前公司信息披露状况良好。

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

管关注函的情况

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股份锁定承诺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BVI 宏昌、实际控制人王文洋先生及其女

的情况 儿 Grace Tsu Han Wong 女士承诺:自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公司股东新理念投资、徳道投资、汇丽创建、达晨创投、

中经世纪和正通资产承诺:自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1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张成华、林瑞

荣、谢坤洲、张振明和林仁宗承诺:对于本人间接持有的宏

昌股份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所间接持有的宏昌股份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

所间接持有的宏昌股份的股份自宏昌股份 A 股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本人所

间接持有的宏昌股份的股份。

该承诺得到了切实的履行。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洋先生及其女儿 Grace Tsu Han

Wong 女士承诺: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投资的全资、控股、

能够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的业务均不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

成同业竞争。

2、本人与他人(包括本人之近亲属以内的亲属中的其他

成员)之间不存在通过章程、协议(股权、资金、业务、技

术和市场分割等)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企业的情形。

3、承诺人承诺在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与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

不与他人通过章程、协议(股权、资金、业务、技术和市场分

割等)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

业。

4、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承诺人将不会通过自

己或可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对承诺人已经取得的可能与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

权益,以及将来出现所投资或持股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承诺人同意将该等资产

或业务通过适当的、有效的方式及时、逐步进行处理,以避

免成为与公司产生竞争关系的企业之实际控制人,确保公司

之独立性,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承诺人向第三方转让、

出售在该等企业中的股权/股份;(2)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

将等资产及业务纳入公司经营和资产体系;(3)在条件允许

的情形下,由公司购买该等资产,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交

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6、若违反本承诺,承诺人将赔偿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任何

具体举证的损失。

7、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是公司实际

控制人或公司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该承诺得到了切实的履行。

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 公共传媒上未出现公司的重大市场传闻或质疑。

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

2

6、现场检查情况 2015 年 4 月 14 日到公司参加董事会并培训检查。公司运作

规范,业务经营没有重大变化,信息披露及时完整,公司独

立性完好,募集资金保存及使用程序合规,没有重大违法违

规事件发生。培训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7、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 1、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 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集资金专户情况 规定的程序使用募集资金;

2、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使用募集资金,每

月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8、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 1、海通证券关于宏昌电子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况 2、海通证券关于宏昌电子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核查意见

3、海通证券关于宏昌电子拟利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4、海通证券关于宏昌电子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海通证券关于宏昌电子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内容 审阅 审阅结果 是否发表独立

方式 意见

1 2014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年报 事前 真实、准 是

审阅 确、完整

2 2014 年 5 月 7 日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事前 真实、准

审阅 确、完整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交所报告的事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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