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
1、确认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广州宏仁电子工
业有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销售交易。
2、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1、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向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销售固态环氧树脂、阻燃环氧树脂、其它类别环氧树脂,预计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
2、认为上述预计交易属合理、必要,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合理有
据、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阮吕艳 姚小义 何贤波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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