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140号
致: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阴中
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南重工”)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南重工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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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南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定召
集。2016年3月29日,中南重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
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6年4月13日下午14:00在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
经查验,中南重工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南重工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南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南重工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2
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2,172,000股,占中南重工股本总额的0.294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统计5人,代表股份17,173,491股,占中南重工股本总额的2.32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南重工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南重工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陈少忠先生借款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345,49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5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345,49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345,49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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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表决,同意股份19,345,49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现场统计了议案的
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重工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重工董
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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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瑞明
王月鹏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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