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重工 公告编号:2016-046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13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12 日-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少忠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
股份 19,345,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172,000 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9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173,491 股,占公司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2.3246%。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重工 公告编号:2016-046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陈少忠先生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345,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173,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345,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173,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345,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173,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重工 公告编号:2016-046
四、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登
记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345,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173,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
结论性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