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能够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3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
求,我们作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5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和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核实,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当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
金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无任何形式的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
套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
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2015年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
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
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较
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通过了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2016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过核查了解,本次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委托理财的内
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
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项。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关于相关事项的情况介绍。基于独立立
场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
的,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2、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市场情况协商确定价格,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七、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
议了《关于聘任赵春生、郁雄峰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我们听取了公司
董事会关于上述人员的情况介绍。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赵春生、郁雄峰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陈议 陈平 钟明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