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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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总经理职责,

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重新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运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

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及管理层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等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经营决策团队(以下简称“管理层”),共同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不得在任何其他企业(包括控股股东

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管理层的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

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

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股份公司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公司生产经营

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用,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开拓意识;

(五)身体健康,不会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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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其他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

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

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董

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总经理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

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并须在监事会的监管下

进行有关工作的交接。

第九条 管理层的其他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

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总经理对不属于总

经理职权范围但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管理的问题,有先行处置权,但事后应向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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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为

履行其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二十个工作日以上),应事先提交董

事会决定代理人。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诚和

勤勉义务,信守公司章程,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考虑并依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

则,妥善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总经理对该报

告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优化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努力开拓市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经济效益,

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和盈利。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意见以及国家政策的要求负责。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审查或查验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总经理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职

务之便利为其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与其他的管理层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与

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泄

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公司已将该信息合法披露除外)。

非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不得对外披露任何公司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

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他人

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到其他公司兼职,未经批准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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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公司兼职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董事会制止其兼职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下列事项由总经理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讨论决定:

(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和方案的主要措施;

(二)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总经理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

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层的其他成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予的

职权,对分管工作负责。管理层的其他成员负有与总经理同样的忠诚与勤勉义务。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

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

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管理层的分工由总经理决定,并由管理制度

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层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

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及时通知

相关部门或人员,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职能部门设置方案,经管理层讨论通过

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部门或分公

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管理层成员牵头负责的专门委员

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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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不定期召开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

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

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三十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

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地向总经理提供可供其作出合理判

断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上述第十条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达成一致意见

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但若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该事项

报告董事长。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作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记录人员;

(三)所议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四)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总经理办公会议后

应对办公会会议审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存

档保管。

第七章 报告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发生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发生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三)公司遭受或可能遭受 100 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

(四)公司可能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或可能遭受重大行政处罚;

(五)公司涉及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重要影响或损失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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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七)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总经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每年度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汇报。

第八章 考核及奖惩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和管理层应接受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考核,其薪酬

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建立薪酬与绩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绩效评价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接受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和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

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

理和管理层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

奖惩办法另定。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及管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拟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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